[丰田罚款8700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网站信息,反垄断局于12月27日发布了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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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罚款8700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网站信息,反垄断局于12月27日发布了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进行了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代理商认为双方和经销商在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是双方的交易对手。双方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对手达成并实施的“限定商品转售给第三人的价格”和“限定商品转售给第三人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双方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统一的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转售价格的限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斥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首先是排除和限制品牌内部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的独立定价权,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侵犯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削弱了品牌之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分销领域,随着与各方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各汽车品牌之间的竞争将明显减弱,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最终将被破坏。最后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充分竞争带来的好处。他们被迫接受不具竞争力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自由选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考虑到有关各方非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并考虑到各方在调查中的积极合作,当局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主动纠正了这些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和第49条的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上一年度(2016年)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